第四节 我国环境标准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环境标准的历史
我国环境标准的形成和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1973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可以算做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内所制定、实行的环境标准,都属于局部环境质量标准性质,并且是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如1959年由建筑工程部、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1956年由卫生部、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后于1962年修订由国家计委、卫生部颁发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63年建工部、农业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污水灌溉农田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等。这些标准,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城市规划、工业企业设计及卫生监督工作都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
2.第二阶段(1973-1979年)
自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可算作第二阶段。在此阶段内,一方面进一步充实、修订已有的一些标准;另一方面开始制定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经修订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1976年由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又一次修订后,于1979年由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防科委共同颁发;1974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防科委、卫生部共同颁发了《放射防护规定》;1979年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颁发了《渔业水质标准》;1979年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农业部共同颁发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
值得一提的是197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这是我国在环境标准方面的一项突破性进展。因在当时,订有这种类型排放标准的国家为数不多,美国1971年才开始制订废气排放标准,苏联当时尚处于社会舆论呼吁阶段。《工业“三废”排放标准》一经颁布实施后,引起了各方面重视,对有效地控制污染源,防止环境污染起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作用。
3.第三阶段(1979年——)
第三阶段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为其标志,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加强法制的一个新阶段。近两年来,各地各部门对于环境标准予以极大重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多学科的大批技术力量,正为建立我国环境标准体系而努力。
总的说,三十年来,我国虽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但现有各个标准都具有较好的科学基础。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借用国外资料多些,后经修订就比较符合我国实际了。每个标准都是依靠很多有经验的专家和科技人员,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科学实验和反复验证后才产生的。在某种程度上,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科学发展水平和科技人员的经验智慧,在我国环境标准发展史上占着重要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