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大会研究、讨论了中国的环境问题,并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法规性的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年9月,中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仲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后在此基础上又陆续颁布了许多重要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如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经过10年的试行和实践,仲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经过审议,以112名赞成,4名弃权,无人反对的票数通过,正式颁布。该法是根据1982年的《宪法》制定的,是在总结《环境保护法(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完善的。该法共分6章47条,分别为: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
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已颁布了5部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林污染防治法人《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了8部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壮地管理法人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护法》,以及对多项环境法规和万项国家标准。除此以外,中国还加入了若干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条约,忡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了这些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