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城市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包括地级市、地区等地级行政区和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资源型城市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编制,是指导全国各类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编制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262个资源型城市,其中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126个,县级市62个,县(包括自治县、林区等)58个,市辖区(开发区、管理区)16个。
规划期为2013—2020年。
一、规划背景
我国资源型城市数量多、分布广,历史贡献巨大、现实地位突出。新中国成立以来,资源型城市累计生产原煤529亿吨、原油55亿吨、铁矿石58亿吨、木材20亿立方米,“一五”时期156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有53个布局在资源型城市,占总投资额的近50%,为建立我国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2001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以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为突破口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资源枯竭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现生机与活力。
但是,当前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上升,国内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由于内外部因素叠加,新旧矛盾交织,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
资源枯竭城市历史遗留问题依然严重,转型发展内生动力不强。尚有近7000万平方米棚户区需要改造,约14万公顷沉陷区需要治理,失业矿工人数达60多万,城市低保人数超过180万。产业发展对资源的依赖性依然较强,采掘业占二次产业的比重超过20%,现代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等处于起步阶段。人才、资金等要素集聚能力弱,创新水平低,进一步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的支撑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资源富集地区新矛盾显现,可持续发展压力较大。部分地区开发强度过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不断出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滞后。资源开发、征地拆迁等引发的利益分配矛盾较多,维稳压力大。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之间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突出。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亟待完善,改革任务艰巨。资源开发行为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调控监管机制有待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等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补偿、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仍未落实到位。扶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支持力度不足。资源收益分配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利益格局调整,矛盾错综复杂。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推动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