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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嘱制度

时间:2012-07-27  归属:规章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始(急、重病情例外)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书写规整。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确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或“作废”字样并签名。临时、特别医嘱应向护士交待清楚。执行医嘱应遵循“按时、准确、先急后缓”的原则。书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生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生查对无错时方可执行,医生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手术后要停止术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在护士交班本上注明。
6.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因故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值班医师报告。
7.经治医师的医嘱本完结后,应封存由护办室保管备查,其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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