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原则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医疗保险制度
(一)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支付的参保费用。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其单位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拨付给县社保机构。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财政部门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经费拨付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四)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四、医疗优惠政策
接诊的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要求,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负担。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县公立医院就医,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疗机构应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五、医疗费用报销
优抚对象参保后,其医疗费用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府发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府发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文件规定报销。
六、医疗补助制度
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优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以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由县民政部门在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医疗资金管理
(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可用社会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级下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作为补充。
(二)县民政局应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条件成熟时,对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
八、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严格审查享受医疗保障优抚对象的资格,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乡镇民政办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同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