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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作风和效能评议意见(2)

时间:2012-09-10  归属:工作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12]7号)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1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5月底)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2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www.dljs.net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单位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7月至10月)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区“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于2012年11月5日前报送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2年11月20日)

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整改结束后,区纪委、区监察局与各单位签订禁设“小金库”承诺书,如本单位再设立“小金库”,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11月10日前报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口把关。成立由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1)

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单位、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12年5月26日前报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各单位、各部门也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新闻媒介和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区“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明确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纪检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财政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到各单位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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