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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财税奖惩意见

时间:2012-07-27  归属:工作计划

为健全财政收入目标管理机制,强化收入征管,调动财税征收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年度财税收入任务,县政府决定,对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2011年财税征收工作实施奖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标准

(一)国税收入

1.县国税部门完成年初下达的全年收入任务(含柏堰科技园调库收入),同时完成县本级收入任务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90万元。

2.按月累计完成序时进度的,每月奖励6万元,半年结算一次。

3.按2011年实绩比2010年实绩超收额分档次予以奖励(计算超收额时不包括柏堰科技园调库收入)。超收15000万元以内的(含15000万元,下同),按超额部分的0.7%予以奖励;超额15000万元—30000万元的,按超额部分的0.9%予以奖励;超额300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部分的1.1%予以奖励,最高超收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20万元。

4.全年国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一的,奖励领导班子12万元,同时奖励职工2500元/人(不含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全年国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二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同时奖励职工2000元/人;全年国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三的,奖励领导班子8万元,同时奖励职工1500元/人。

(二)地税收入

1.县地税部门完成年初下达的全年收入任务(含柏堰科技园调库收入),同时完成县本级收入任务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70万元。

2.按月累计完成序时进度的,每月奖励6万元,半年结算一次。

3.按2011年税收地方所得实绩比2010年税收地方所得实绩超收额分档次予以奖励(计算超收额时不包括柏堰科技园调库收入)。超额25000万元以内的,按超额部分的1.3%予以奖励;超额25000万元—30000万元的,按超额部分的1.5%予以奖励;超额300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部分的1.7%予以奖励,最高超收奖励额不得超过620万元。

4.全年地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一的,奖励领导班子12万元,同时奖励职工2500元/人;全年地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二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同时奖励职工2000元/人;全年地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三的,奖励领导班子8万元,同时奖励职工1500元/人。

(三)财政收入

1.县财政部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全年财政收入任务,且当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70万元。

2.全年财政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一的,奖励县财政局领导班子10万元,同时奖励局机关职工1800元/人;全年财政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二的,奖励领导班子7万元,同时奖励局机关职工1200元/人;全年财政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三的,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同时奖励局机关职工1000元/人。

(四)计算口径

县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收入完成数按照省财政收入考核口径确定。其中县本级收入,即全年收入任务扣除乡镇级收入。

乡镇级收入以年初县发改委下达的任务为准。县国税部门乡镇级收入确定为19140万元,县地税部门乡镇级收入确定为42550万元,国税、地税部门县本级收入考核数分别确定为185860万元、62450万元(含教育附加收入)。

(五)园区管委会财税收入

1.园区管委会在协助县财税部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园区目标考核任务后,其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另行决定。

2.桃花工业园入库的城建税收入实行单项奖励。

城建税基数调整为2000万元,基数内税收全部归县财政,超基数部分由按50%返还给桃花工业园管委会,用于园区管理、基础设施维护、运转经费。

(六)县外相关单位税收奖励

因合作开发区域或代管区域产生的分成税收调库,而对县外相关单位奖励,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决定。

(七)教育附加征管业务费

2011年,教育费附加征管业务费按2008—2010年3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252万元为基数,乘以20%的增长比率,确定2011年应提取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业务费为302万元。

二、处罚标准

(一)县国税、地税、财政3部门未完成县政府年初下达全年收入任务的,取消基数奖励,同时按短收额的2%予以罚款,并给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组成员)罚款处理,处罚标准为本人1个月工资总额。

(二)对已完成全年收入,但未完成本级收入的,按短收额的2%予以扣减奖励额。

(三)地税部门随税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及基金任务,全年未完成应征比例90%以上的,扣减基数奖励的30%。

(四)部门未完成收入任务的,罚款从以后年度获得的奖励资金中抵扣,个人罚款均由本人直接缴入县国库。

三、奖励资金使用

(一)资金用途。县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弥补财税部门征管业务经费不足、购置车辆、办公设备及改善办公条件等。财税部门可在税收奖励额的40%额度内(不含征管业务费),兑现本系统干部、职工个人奖励,个人奖励可包括对收入任务、业务建设、内部管理等专项工作考核奖励等,具体发放计划由财税部门报批后兑现。其中: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参照县局领导班子副职工资待遇享受奖励标准;二级机构副职,可比照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奖励标准,适当下浮一定数额。

(二)奖励方式。奖励方式可采取由县财政直接兑现,也可由税务部门自行安排。

(三)税务部门的单项工作奖励(一次性工作奖励),实行属地管理,执行县统一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如因特定情况需控制财政收入规模,年终需办理收入退库,或因国家税收和其他经济政策调整而确实不能完成年度收入任务,需调减收入计划的,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税收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税务部门的政府收入目标奖励,只限于县级,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对税务部门进行奖励。

(四)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在政府安排的个人奖励数额内发放个人奖励,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也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凡县政府原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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