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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通知(2)

时间:2012-04-26  归属:工作计划

(十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八、注意事项

(一)事业单位法人填写的各种表格,应当准确、规范、完整;手写的,须使用碳素墨水,应当字迹工整、整洁,不得涂改,不得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书写材料。

(二)事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用A4纸复印,且应完整,不得断页复印,并在复印的文件、材料的首页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以示对该文件、材料的合法、有效负责。

(三)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开办资金比原核准登记的数额减少20%或增加60%以上的,经批准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法人,要按照《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务于12月30日前到县编办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年检按不合格处理。

(四)凡业务范围涉及执法职能和政府行政职能的,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登记管理机关要重新核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予以变更。

(五)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年检不合格

1、擅自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

5、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行为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7、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8、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六)凡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布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通知有关部门停办相关业务,县编办不再受理机构编制事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后,需要重新领用的事业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对资产状况进行专门审计后,方可按重新设立登记程序办理。

(七)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限期未予整改的,县编办暂停办理机构编制事宜;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按规定注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情节严重的,机构编制部门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核销编制。

(九)年检结束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适时开展登记管理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实地检查核实事业单位年度检验中反映的情况。对于年度检验中提交虚假材料和瞒报、漏报相关情况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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