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政府或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和具体地址及到达路径。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现有储备资源,以备出现超标准自然灾害时及时调运所需物资,实现资源共享。
四、强化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各项审核审批及资金拨付、支出手续。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严格监管,追踪问效。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强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所有灾情的统计上报要坚持“零报告制度”,要完善、健全和落实救助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大灾害救助政策执行力度。
畅通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每年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灾区困难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规定范围公布。
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大对救助工作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相关政策的各种行为坚决制止和处理。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