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防火特护期将至,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就野外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本区所辖林地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区域内禁火;2012年4月10日以后,本区所辖林地禁火,林地周边100米内野外用火须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用火。
二、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严禁烧山边田埂,严禁烧稻草、烧火土灰,严禁在坟场、庙外烧香烛冥钱、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野外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炊、点火把照明、玩火,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采取炼山整地形式造林。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