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激励机制,现将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根据文件要求,县财政承担村干部基本报酬部分由原来的20%提高至30%,新增部分用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根据上年底核定的基本报酬基数,对村干部报酬按现行标准增长10%,增长部分由县财政负担,自年8月1日起实行。各乡镇场要认真核算增长后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填写《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审批表》及《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汇总表》,加盖党组织公章,经过村、乡两级审核和公示,于8月10日前上报县委村建办。
2、规范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参照村级标准执行(详见《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干部工作报酬建立激励机制的意见》,发号)。各有关乡镇要对社区干部职数、任职情况、基本报酬标准进行认真计算、确定,报酬标准参照当地村干部水平,由乡镇、社区自行制定。各有关乡镇要认真组织填写《领取基本报酬的社区干部审批表》,经过村“两委”联系会审核、乡镇党委审核、县委组织部审核,村务公开栏、乡镇党委公开栏、县党建网公开栏“三审核三公示”程序,核定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基数,并连同《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汇总表》、以及社区干部本人的信用社帐户一并于8月10日前报县委村建办。
3、村干部正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9339元×30%进行补助,村干部副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村正职的70%进行补助;社区干部正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9339元+933.9元)×50%进行补助,社区干部副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社区干部正职的70%进行补助。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县财政补助之外的资金,由乡镇场在村(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社区)集体资金中解决,仍然不足的部分,由乡镇统筹解决。年终由县财政局与乡镇统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