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县商务局负责起草制定《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奖励,推进全县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2、在县直部门中开展以跑办一个项目、争取一批资金、引进一项技术、提供一条有价值的信息、承办一个会议、邀请一批领导或专家为内容的“六个一”活动,由政府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3、鼓励在外成功人士带资金、带项目、带信息、带客户回乡创业。同时,从在外人员中筛选招商代理,完善招商网络。
㈣抓龙头,培育骨干支柱企业
龙头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荣获省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在特色行业中处于核心地位。骨干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年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发展潜力大、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经工业二次创业指挥部批准,也可纳入管理范围,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行帮扶制度。本着帮扶不添乱、不增负担的原则,实行一个企业、一名县级干部、一个县直部门的帮扶机制。重点帮助企业解决发展环境及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实施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服务。
2、资金扶持:县政府设立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企业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经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审核认定,报县工业二次创业指挥部审批,给予技改项目贷款30%的贴息支持,期限1年;企业重大项目资金缺口,经县工业二次创业指挥部集体研究,可用财政资金给予短期周转扶持;帮助企业争取无偿资金、融通银行资金,有效解决资金制约。
3、用地扶持:县政府将集中统筹用地指标,优先保证龙头骨干企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者产业关联度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在用地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4、用电扶持:优先满足龙头骨干企业用电需要,有特殊需求的可实行专线供电。
5、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社会地位: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经营管理者享受省、市政府鼓励企业发展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待遇;优先推荐其参与评先进、评劳模;优先推荐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与企业家们开一次座谈会。
6、采取多种形式培育企业家队伍。采取邀请专家教授讲课,挑选企业法人代表到大专院校脱产培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参加产业发展论坛、研讨会等方式,使企业家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提高奉献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聘请全国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帮助企业进行产品诊断、管理咨询、市场调研、技术攻关和项目论证等工作。
7、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扶持企业突破家族局限,打破股权单一局面,实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8、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和党员在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中的作用。
9、对企业实行升级考核制度:以上年度实际纳税额(不含出口退税)为基数,根据企业年纳税情况分别命名为:
对级别下降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年纳税降到三十万元以下的,取消星级企业资格,摘掉星级企业牌子。
㈤抓整合,打造产业集群
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带来的社会效应和发展带动能力,在推进产业整合集聚上下功夫。
1、发展改革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产业链发展规律,每年制定公布一个全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指导目录,指导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2、建立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鼓励建集团、建协会。按照市场规律和企业自愿原则,围绕组建紧密或半紧密集团,引导企业采取相互入股、资产渗透、品牌共用等形式,加强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和同行业企业重组联合,实现补链、错位发展,打造完整产业体系。引导鼓励建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管理和执法部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双重推动作用,逐步形成行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律诚信的集群经营氛围,把特色做大,提高产业竞争力。
㈥抓项目,带动经济发展
坚持不懈的把项目建设抓在手上,完善奖惩措施,加压力,增动力,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完善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排队拉练、日常考核督查与年终目标考核相结合等长效机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1、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
对各乡镇项目建设年度任务、新建或引进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填补省内空白项目进行考核。考核以记分形式进行,在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对得分前两名的乡镇分别奖励“项目建设奖励奖金”6万元、4万元,颁发“项目建设先进乡镇”锦旗一面,并通报表彰;对得分排末位的乡镇,第一年进行组织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末位的乡镇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岗位。具体标准为:
⑴完成县政府下达的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0分,完不成的扣100分。
⑵每完成一个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计2分,300万元以上项目计10分,500万元以上项目计20分,1000万元以上项目计50分。1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度对照上述标准相应加分。
⑶每列入一个市重点前期计划项目,并完成前期要件,通过市验收的计10分。
⑷每新列入一个市重点在建计划项目,并完成投资计划的计20分,未开工或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不计分。
⑸每新列入一个省重点前期计划项目,并完成前期要件的计30分,当年完成争列下年省重点在建项目全部要件的再计30分。
⑹每新列入一个省重点在建计划项目,并完成投资计划的计50分,未开工或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不计分。
⑺每新建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填补省内以上空白的项目计30分。
⑻每谋划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且经县、市、省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分别计2分、5分、10分。
此办法由发展改革局牵头,财政局、审计局配合,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