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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管理若干意见(3)

时间:2012-03-26  归属:工作计划

(二)一季一培训

每个季度,由区会计核算中心组织对各会计核算分中心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预算会计》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会计电算化相关知识;

3、常用会计科目的使用;

4、原始凭证的具体审核;

5、其他相关会计知识。

同时,邀请审计部门的同志,讲解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如何做好会计监督。

(三)半年一授课

每半年,由区会计核算中心邀请省市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向全区财会人员讲授各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方法,介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加强财务监督的重要性等相关知识。

(四)每年一调研

每年各会计核算分中心要至少完成一篇与自身工作相关的专题调研文章,由区会计核算中心择优推荐发表。

(五)日常勤交流

各会计核算分中心与区会计核算中心以及各会计核算分中心之间,要不定期的相互交叉学习,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学习各自先进的核算办法,讨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疑点难点,交流成熟的工作经验,达到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目的。

二、检查和考评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分中心的业务操作和管理,以《区会计核算分中心财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体系》为考核基础,通过自查、抽查和检查的不同方式,确保每一个会计核算分中心每一年度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检查,从而促使各会计核算分中心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业务管理,提高核算水平,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外部稽核。

(一)每季度自查自纠一次

各会计核算分中心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内部财务检查,对现有账户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会计资料档案存放等工作的实际情况一一进行问题排查,一旦发现异常,立即进行整改,并积极查纠原因,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同时,将自查及整改的情况报区财政局财政监督局备案。

(二)每半年交叉检查一次

区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区财政监督工作方案,每半年组织各会计核算分中心开展一次相互交叉检查,各会计核算分中心之间相互检查对方单位的财务工作,查找账务处理、凭证账簿、报表资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检查报告。由区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负责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三)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由区财政局财政监督局组织区国库支付中心、区会计核算中心以及其他相关职能科室,组成检查组,每年对各会计核算分中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依据财政监督的各项条例,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开展情况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场盘点现金库存、核对银行账户、清查实有资产,对资金账户管理、内部制度建设、会计基础工作、预算执行情况、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每一个细节、每一项流程进行逐一排查。

同时,按照《区会计核算分中心财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体系》,对会计核算分中心的全年财务工作进行评分。年终,区财政局将按照各会计核算分中心所得评分,结合自查及检查情况,进行由高到低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责任追究

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部分如下: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截留、转移应上缴财政的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账内,私存设置“小金库”。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超过范围、提高标准扩大支出,滥发奖金、财物。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抽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核算分中心必须严格依照整改要求,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将整改措施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如果发现存在整改不到位或者不及时的单位,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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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若干意见会计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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