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投资公司:
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以提升管理实效,现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备案管理
(一)按项目投资额确定立项或备案
1、投资额在 万元(含)至 万元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投资额在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2、投资额在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
(二)申请立项或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已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或有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确定要实施的建设项目,提供立项(或备案)申请和相关会议纪要。
2、未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或无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的项目,应由分管项目业主的区领导和分管城市建设的区领导签批同意。
(三)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的立项
项目业主须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总论;
2、项目业主;
3、项目区域概况;
4、项目的提出和建设必要性;
5、建设内容和规模;
6、建设方案及建设条件;
7、节能评估;
8、环保及安全评估;
9、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10、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1、财务分析;
12、社会评价;
13、风险分析及对策;
14、结论。
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要求
(一)备案范围内的变更
1、变更内容
(1)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府发[2010]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规定备案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2)“74号文”规定备案及签批范围内工程量增减变更(指对应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增减)。
2、工作程序
项目业主按工程变更管理的内部程序(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过程审计等单位出具变更方案或意见)实施。在单项变更开始实施(查对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的1个月内,由项目业主按要求填写《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批(备案)表》,并附变更项目附件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最终变更金额以审计结算金额为准。
(二)签批范围的设计变更
1、变更内容
“74号文”规定的属签批的设计变更。
2、工作程序
(1)单项变更实施前,项目业主须向区发改局报送申请变更的函(包括项目名称、概况、变更内容、变更估算金额等),并附设计(地勘)等相关单位意见、原设计方案和变更设计方案。
(2)区发改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并据项目业主提供资料及现场踏勘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项目业主根据现场踏勘意见安排实施。
(3)收到工程变更现场踏勘意见2个月内,项目业主按要求将变更项目资料送区发改局评审;区评审中心受区发改局委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业主根据评审意见填写《成都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批(备案)表》,报区发改局等相关单位签批。
未按以上程序实施的变更,不予签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