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执法队伍管理有待优化。一是综合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执法基本需求。县级普遍存在行政编制少的问题,虽然县级执法机构数量多,但是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大部门执法机构均为参公事业编制,有部门执法机构还是事业编制。随着城市框架拉大,城镇化工作不断推进,执法任务越来越重,所需执法人员也越来越多。此外,部分领域的执法专业性技术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职能部门存在只将执法职能下放,往往未将与这些执法职能相关的专业人员、设备、经费及时下放的现象,这就造成综合执法职责与现有执法力量不匹配。二是综合执法人员身份多样,不利于统一管理。在县级综合执法队伍中,不仅有行政编制人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还有大量的工勤身份人员。这是因为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是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划转,同时为了维护改革的稳定,对部门的执法机构连人带编制整体进行划转。这样就造成了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的不同。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身份多样,且来自不同执法领域,缺乏综合执法学习和培训。综合执法要将多项行政执法职能同时聚合在一个部门,而不同部门执法事项的执法依据、流程、处罚措施,甚至执法文书等都要求各异,这对于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是一项很大考验。
三、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
(一)理顺现行管理体制。一是省、州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系统内部工作指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指导。如平日要加强对县级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工作培训学习,指导并组织协调系统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二是改革应结合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工作共同推进。省、州相关部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各县(市、区)划转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权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特别是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市场监管等五领域监管工作职责的部门应依法明确县级部门划转职权的标准和范围,统一授权或委托执法职权的样本,便于各县(市、区)执行操作。
(二)健全完善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上位法,让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可通过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打破部门立法惯例,从更高层次明确综合执法的职责定位以及执法主体、权限范围、执法程序等,厘清综合执法机构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坚决杜绝法外设权,从而促进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推进、协调发展。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四)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推行“智慧执法”模式,充分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手段加强对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设置合理的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扩大执法人员新录用渠道,随着执法人员的新旧交替,引入高素质的专业执法人员,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此外,利用综合治理平台、执法记录仪等手段,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处罚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树立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