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全面完成省、市实事各项任务,实现确保承诺兑现,确保群众受益,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指标
省为民办实事共27项考核指标、市为民办实事共9项考核指标(见附件)。
二、责任体系
县直机关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实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事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工作。
(二)责任主体与工作责任
1.责任主体: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房产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能源生态局、县农经局、县农业局、县司法局、县移民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文体旅游局、县残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商务局、县农办、移动湘潭县分公司、电信湘潭县分公司、县财政局等24个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要责任单位。
2.工作责任:(1)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2)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及时报告工作情况。(3)建立协调责任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4)建立督查责任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5)县直责任单位要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并明确责任。
三、考核体系
(一)考核机构
(二)考核对象
实事工作涉及的各责任单位。
(三)考核办法
1.专项考核采取逐月报进度、季度自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即各县直责任单位对照进度安排表,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于每月4日前报县实事考核办和县统计局;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于下季度第一个月4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县实事考核办;年中和年末总结分别于7月4日、11月底之前上报县实事考核办;各乡镇的材料则相应提前3天上报县实事考核办和各县直主管责任单位。县实事考核办年中分别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年终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及实事考核办综合考核评定。
2.实行专项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计分采取百分制,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最终得分纳入县绩效考核并作为实事工作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县统计局商有关单位制定各责任单位考核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县统计局负责考核评估数据认定工作。
(四)考核结果
各责任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为民办实事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构建和谐湘潭、实现富民强县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真正把实事办好办出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分级负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真抓实干,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各项实事目标任务须在年月底前完成,并内部验收检查完毕,迎接省、市的考核验收。个别特殊项目如需延期至年12月完成的,须报告县实事考核办。县直机关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制订和完善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建立实事办理“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强协调联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坚持实事项目审批手续特办快办,并最大限度地减免相关费用。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为民办实事的投入,及时筹措、调度资金,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和监管资金,确保实事资金专款专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决不允许借办实事之名向群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避免加重人民群众和基层及企业的负担,真正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三)强化后续管理
各级各部门对已办实事项目要认真组织“回头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已经形成的管理机制、出台的管理办法,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巩固、完善和发扬。对新办的实事项目,在办理和建设之初就要统筹考虑,认真研究加强后续管理的有力措施。
(四)严格督查考核
坚持“责任单位逐月自查,县实事考核办重点核查,分管县领导督查督办”的三查督办机制,提高督查督办效率,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督促检查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增加基层负担。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玩忽职守、政令不畅、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挪用、挤占、抵扣、滞留实事专项资金的,乱设关卡、乱摊派、乱收费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宣传报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促进省、市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