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害性海浪的主要特点
海浪是指由风产生的海面波动,其周期为0.5-25秒,波长为几十厘米至几百米,一般波高为几厘米至20米,在罕见的情况下,波高可达30米。由强烈大气扰动,如热带气旋(台风、飓风)、温带气旋和强冷空气大风等引起的海浪,在海上常能掀翻船只,摧毁海上工程和海岸工程,造成巨大灾害。我们把这种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有些学者还把这种能导致发生灾害的海浪称为风暴浪或飓风浪。
一般讲,在海上或岸边能引起灾害损失的海浪叫灾害性海浪。但在实际上,很难规定什么样的海浪属于灾害性海浪。对于抗风抗浪能力极差的小型渔船、小型游艇等,波高2-3米的海浪就构成威胁。而这样的海浪对于千吨以上的海轮则不会有危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近岸海域活动的多数船舶对于波高3米以上的海浪已感到有相当的危险。对于适合近、中海活动的船舶,波高大于6米甚至波高4-5米的巨浪也已构成威胁。而对于在大洋航行的巨轮,则只有波高7-8米的狂浪和波高超过9米的狂涛才是危险的。我们这里的灾害性海浪是指海上波高达6米以上的海浪,即国际波级表中“狂浪”(highsea)以上的海浪。对其造成的灾害称为海浪灾害或巨浪灾害。通常,6米以上波高的海浪对航行在海洋上的绝大多数船只已构成威胁。
灾害性海浪在近海常能掀翻船舶,摧毁海上工程,给海上航行、海上施工、海上军事活动、渔业捕捞等带来危害。在岸边不仅冲击摧毁沿海的堤岸、海塘、码头和各类构筑物,还伴随风暴潮,沉损船只、席卷人畜,并致使大片农作物受淹和各种水产养殖珍品受损。海浪所导致的泥沙运动使海港和航道淤塞。灾害性海浪到了近海和岸边,对海岸的压力可达到每平方米30-50吨。据记载,在一次大风暴中,巨浪曾把1370吨重的混凝土块移动了10米,20吨的重物也被它从4米深的海底抛到了岸上。巨浪冲击海岸能激起60-70米高的水柱。
表14-5列出了1966年至1993年期间,发生在我国邻近海域波高等于或大于6米的狂浪分布区(简称狂浪区)、波高等于或大于9米的狂涛(very high sea)分布区出现次数,以及观测的最大波高值。表14-6和表14-7分别为按海区和按月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