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长江三角洲
第一章 自然条件
第一节 长江三角洲的范围
从沉积学上来看,只有三角洲沉积分布的地区才称为三角洲。据此定义,长江三角洲面积51800km2,其中陆上部分面积22800km2,系全新世最大海侵以来长江泥沙充填古河口水域而成的陆地,其沉积物一部分属三角洲平原相,一部分为海积平原相,均具有三角洲沉积的垂直层序,这是确定陆上三角洲范围的主要依据。在距今5000—6000年时,长江河口在扬洲一镇江一带,这里就是长江三角洲的顶点。由此向东,三角洲呈狭长的扇状平原,北面约以扬州—泰州—海安—吕四为界,南面约以江阴—太仓—松江为界。
在地貌上,上述沉积学上的三角洲向西、向南与太湖周围平原连成一片,其间除一些断续的低矮小沙冈和贝壳堤外,没有什么间隔。因而地貌上大致可以海拔5m等高线作为长江三角洲平原的内陆界线,此等高线以东,地形主要为平原,此等高线以西,地形主要为山地、丘陵。这样,陆上长江三角洲的范围就也包括了江苏的苏(州)、锡(无锡)、常(常州)平原和浙江的杭(杭州)、嘉(嘉兴)、湖(湖州)平原,面积40000km2。
在经济上,最近国家为发展经济,已将上海市和江苏省的7个市、浙江省的6个市,共14个市均划为长江三角洲地区,面积共约10×104km2。新划入的地区如南京、镇江、绍兴、宁波、舟山等均主要为山地、丘陵,在地貌和沉积上与三角洲的定义并无共同之处。
本章的论述范围主要以地貌和沉积上的长江三角洲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