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早在 1950年,中央林业部就颁布了以护林为主的林业工作方针,特别是封山育林的贯彻执行,使自然保护工作首先在林业方面开展起来,为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打下基础。但与此同时,由于人口的增长和自然资源的需要量日益加大,加之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在土地资源方面,主要是在南方不合理地开垦红壤丘陵与西南山地的毁林开荒;在北方不合理地开垦黄土与沙漠边缘地区,造成水土流失与风沙再起;草场不合理开垦和过度放牧,造成草场破坏与载畜量减退;基本建设过多地占用土地,造成肥沃耕地数量缩减。在生物资源方面,主要是不合理地采伐与采集、过度捕猎,造成森林与动植物资源的不断减少。在水产水利资源方面,主要是不合理捕捞与水域污染,严重地损害了水产资源。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对在中国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提出了关于“请政府在全国各省(区)划定天然森林禁伐区,保护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的需要”的提案。同年10月,林业部第七次全国林业会议上又批发了《天然森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和《狩猎管理办法(草案)》。这两个草案明确指出:“有必要根据森林、草原分布的地带性,在各地天然林和草原内划定禁伐区(自然保护区),以保存各地带自然动植物的原生状态,为研究自然科学建立实验基地,扩大爱国主义教育的积极作用,并为中国丰富的动植物种类的保护、繁殖及扩大利用创造有利条件。”草案还指出:“有些地区保存着世界罕见的和有经济价值的动植物,如川滇区的大熊猫、金丝猴、水杉,东北林区的虎、猞猁、驯鹿、驼鹿和紫貂等,目前均已保存不多,极为珍贵,更应结合禁猎区的划分,划出禁猎禁伐区。……”这些具体的规定,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56年在广东省肇庆市建立了以保护南亚热带季雨林为主的中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1957年又在福建省建瓯县建立了以保护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的万木林自然保护区。此后,于 1958年在动植物最丰富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建立了小勐养、勐仑和勐腊3个自然保护区,对热带雨林、季雨林生态系统以及珍稀动物野象、野牛、犀鸟等进行保护。与此同时,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伊春市建立了以保护珍贵植物红松树林为主的丰林自然保护区。1961年分别在吉林省建立了以保护温带生态系统为主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与临桂县的交界地区,建立了以保护珍稀孑遗植物银杉为主的花坪自然保护区等。
截至1965年为止,中国正式建立自然保护区共19处,面积为648 874公顷。与世界上一些自然保护事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是落后的,但我们毕竟从无到有,为自然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