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后,自然保护事业经一度停顿后又获得了新生。这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对自然保护工作的重视——颁布一系列法令和政策,召开一系列会议,采取不少措施,促进了自然保护事业的发展;而另一方面,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自然资源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物种消失的不可恢复性以及自然资源与周围环境的相互联系性,愈来愈为理论和现实所证明。加上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对精神生活和旅游事业的需要日益增长,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愈来愈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同时,国际上自然保护区事业在全球规模的开展以及保护区建设理论和方法的不断完善,也对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带来重要的影响,从而使中国自然保护事业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阶段。
1982年 8月由中国林业部和国家人与生物圈委员会主持召开了全国自然保护区学术讨论会,会议收到大量学术论文及介绍国际自然保护事业动态的文章,体现出中国自然保护事业的发展已逐渐走上正轨,并正在建立我们自己的研究体系。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自然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个条例把中国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性提到了应有的高度,比中国历届宪法更为明确和重视自然保护区的工作。
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关注,对中国有着深刻的影响。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计划,在它的14个研究领域的第八项便是“自然区域及其所含遗传物质的保护”,其中心任务就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生物圈保护区网。中国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及卧龙自然保护区也被批准为国际生物圈保护区。这对中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这一时期的特点表现为保护区的数量和类型不断丰富,保护区的分布和布局也渐趋完善。如过去没有自然保护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1980年以来共建立了21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1000余万公顷;宁夏回族自治区也新建了8个自然保护区。这些保护区的建立,填补了中国半干旱和干旱地区的空白。又如素有“世界屋脊”之称的西藏自治区,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系统的考察研究,许多珍贵而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不为人们所了解,通过近几年来的科学考察,发现那里有独特的自然环境,罕见而丰富的动植物区系和生物群落。由于西藏交通不便,许多地区尚未受到人类的干扰,大自然为我们保存了一个丰富而奇特的自然博物馆。西藏现已建立7个自然保护区,对研究青藏高原隆起的历史、动植物的起源和迁移的过程以及高原条件对生物生长发育的影响,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10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数量以迅猛的速度发展。据统计,截至1990年6月底止,中国正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共471处,遍布全国各盛区,地跨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及热带等所有自然地带,面积达2 465万余公顷,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57%,基本上形成了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网(自然保护区建立情况参见附录一)。多数省区不仅完成了各自的自然保护区划工作,而且还提出了一批筹建的自然保护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