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对于不同时间尺度的地震预报是这样分类的: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两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这里不打算,也不可能详细介绍各类地震预报意见形成、评审与发布的规定,只想简要说明一些要点,让大家知道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严格执行。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关于地震预报的形成,强调的是必须经过会商。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根据授权组织召开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震情会商会,综合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还规定,这样经过会商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还必须经过相应级别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才能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在政府,哪一类地震预报必须由哪一级政府发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也明确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处置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尺度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城市和地区。
我国地域辽阔,强震及其灾害分布很广而又不均匀,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发展很快,但家底薄,要投资的事业很多,如果把有限的财力在全国平均使用力量搞防震减灾,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国力和震情的。为此,我国实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划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作为相对稳定的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这就是说,我们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明确了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权限、依据和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以地震长期预报(10年尺度)为基础确定的防震减灾重点工作地区,并非很快就要发生强震的危险区。《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这就进一步明确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政府及其地震部门在监测预报方面应该做什么。当然,在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其他方面的防震减灾工作,它也是重点地区。
9.3 执法严格、常备不懈的震灾预防体系
地震灾害预防是指地震以前所做的防御性工作,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工程性防御措施主要是加强各类工程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非工程性防御措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的工程性防御措施以外的依法减灾活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七讲以很多实例和照片说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防不设防,跨不跨活断层遭遇强震可能造成的灾害大不一样。实际上讲的就是工程性防御措施的重要性。做好抗震设防的前提,要有恰当的抗震设防要求,而恰当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国土地震区划和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基础。有了这样的基础才能对新建工程和设施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城市重要建筑想避开活断层必须开展城市活断层探测。
政府、社会和个人采取的工程性防御措施以外的依法减灾活动,包括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以及推进地震灾害保险,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