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防御山洪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山洪防御,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提高巩固防御山洪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山洪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本级政府及上级防汛指挥部制定的防御山洪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规、法令。
按照权限负责拟定和实施防御山洪方案,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洪水风险图,审批涉河破堤工程,督促清除阻水障碍,修复水毁工程,组织防汛检查,掌握汛情信息,发布汛情公报,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和群众转移,管理调度防汛经费和物资。
加强防汛通讯及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管理。
开展各种山洪防御宣传教育及组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