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包括:行政首长负责制,分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等,其中,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各项责任制的核心。要认真落实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防总国汛[1995]6号文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的精神,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总责就落在各级政府首长身上。要求各级行政首长对所分管的防汛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防止发生重大损失。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不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落实岗位责任制:对于各部门、各行业、各险工险段、查险处险、测报预警、抢险队等岗位,要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要求,定岗定责,落实到人。为确保山洪灾害区重点地域的汛期安全,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应实行分包地区、区段的分包责任制,落实防御治理、防御抢险、人员转移安置及灾后生产自救组织四位一体责任,做到一包到底,责任到人。
3)加强技术责任制:对于山洪防御中有关预报数值,评价工程抗洪能力,制定防御方案,采取抢险措施等技术问题,应由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立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技术专长,明确职责,提高防御山洪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