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三条规定:“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产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
山洪灾害的防御当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并举的防御治理方案,达到减轻灾害损失的目的。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山洪灾害多发地区的预防调查和监测工作,研究山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完善山洪灾害防御治理及避灾预案,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类岗位责任制,采取综合防治对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对灾区群众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能自觉地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掌握山洪灾害的防御知识,自觉躲灾防灾;在符合条件的地方辅以工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