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教育党员和教职工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的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二)校长
1、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行政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法规、制度、制止乱收费。
3、主持研究学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大问题,主持制定纠风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纠风工作负总责。
4、按层级管理的原则,了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遵纪守法、执行纠风目标、廉洁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批评告诫,促其纠正。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5、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6、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国法,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副校长和中层领导干部
1、协助学校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
3、积极参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活动,并负起自己的责任。
4、认真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协助主管领导认真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以落实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为根本,彰显党风廉政建设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一)目标管理
1、要把建设和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评议活动有机结合,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机结合,提高党员、干部对超带、体罚和变相体罚、减负、有偿家教等问题的正确认识,并在行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教师中、社会上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
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调处有关案件的工作,联系群众,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努力创造和谐、团结、奋进的局面。
3、通过党风廉政建设,使学校政令畅通,校务公开,财务透明,全体师生教学相长,共谐共处,促进学校整体工作上新台阶。
(二)责任追究
1、凡违反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洁建设有关规定者,要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2、分管科室领导受到纪律处分或被刑事处分的,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检讨;分管科室领导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处分,受到政纪记大过处分的,要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分管科室领导受到党纪撤职以上处分的,要向党员大会检讨;分管科室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处分外,还要责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