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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时间:2015-07-11  归属:实施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今年将进一步加快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省政府签订的《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如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

  (一)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5.8899万套(户),开工率100%,主体竣工率达到70%。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4.0753万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76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472套、城市棚户区改造9.763万套(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512套(户)。

  (二)基本建成当年及历年结转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6.0968万套,基本建成率100%。其中: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三、实施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范围:符合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进城务工以及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困难家庭。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要求,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5年起,各市州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三)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竣工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进行验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四)各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建协议规定的条款,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等规定,确保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期纳入各级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

  五、资金筹措

  (一)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一是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省、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是土地出让总额中提取5%的资金;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五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积金贷款;六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七是社会民间资金。

  (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代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制管理的原则,由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市州协商签订保障性住房代建协议,充分利用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信贷支持政策,进行融资代建。

  六、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3月),重点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印发《甘肃省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召开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签订2015年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完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等项目程序,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年度实施计划、规划设计、拆迁安置方案,积极申报国开行金融贷款,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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