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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

时间:2015-07-11  归属:实施方案

  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要求各地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2014年4月,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对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进行了研究,决定将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列入201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二、目标任务

  (一)从2015年起,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提高到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300元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0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

  三、实施范围

  (一)特别扶助对象为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二)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资金筹措

  (一)特别扶助金所需经费。2015年提高标准后,特别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和市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承担中央支持部分以外的资金。

  (二)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经费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工作进度

  (一)特别扶助金中央补助资金分两次下拨,6月底前第一批下达,10月底前第二批下达;6月底前,省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二)6月底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经费省级资金拨付到位。

  (三)省级资金拨付到位后,市县按比例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于8月底前发放到户到人。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对象确认。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审核确认扶助对象,做好信息上报和建档工作,确保将扶助对象及时纳入,不错报、漏报。

  (二)加强资金管理。按照“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银行代理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确保将扶助资金纳入“一折统”,以“直通车”形式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

  (三)做好政策解答。各地要主动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各类上访,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四)强化督导考核。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市州及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对市州工作给予指导,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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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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