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必须在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的同时,坚持政府主导,配套优惠政策,加强管理和服务。
1、政府主导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密集的地区、企业提出建设申请,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建设,以便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的流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卫生防疫管理、社区服务管理、物业管理、租住人员的入住和退出管理。其中,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向社会上用工企业开放,由用工企业根据申请条件,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实施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由企业安排申请人入住。
2、给予优惠政策。在用地政策上,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加大扶持力度;对集体建设用地入股和集体性质用地用于建造外来人员集宿区,按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收费政策上,按工业用房收费标准收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减免收费,降低建设成本;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的收费,均按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在税收政策上,对租赁时符合“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条件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3、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租金水平普遍比市场价低得多,利润空间相对较小,投资回报的周期较长,一般在15-20年左右。我省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租住的多人间集体宿舍,平均租金在每人每床每月100元左右;企业自建安排本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入住的,由用工企业象征性地收取每人每床每月20元到60元不等的租金;租住集体宿舍单人间,每人每月每间400元左右;引进人才租住的成套住房,每月租金800-1500元之间,租金标准相当于同类地块市场租金的三分之二左右。苏州工业园区优租房的租金还可从承租人的公积金中直接抵扣。苏州工业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租赁期满后可以就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也可以利用公积金申请购买商品住房。
4、方便生产生活。目前,我省现有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都实行了公寓化管理和社区化管理,努力满足职工的居住需求。在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坚持做到:一是在生活设施的配置上,着力体现实用和简约。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上注重生活设施的配套,做到设施齐备、简约实用,满足了入住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受到了入住人员的欢迎和好评。二是在环境营造上,着力体现完善和方便。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各地都十分注重配套建设。住房建设时同步建设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公交车站、银行、饭店、网吧、书店,以及活动、运动场所等,做到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生活方便,满足入住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三是在管理方式上,着力体现制度化要求和人性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不仅在建设上做到配置齐全、设施完善,更在建成后的管理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真正使入住人员住得满意、住得舒心。对面向企业整体出租的项目,企业派员参与管理,可以更好更及时地反映和解决入住对象的诉求,从而使管理和服务更为周全,也更为人性化。
四、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几点思考
1、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或集体所有。从当前我省各地的实践看,目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未来发展目标将涵盖城市的各类夹心层家庭和外来流动人口。因此,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应定义为: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规定房租价格,供给新就业人员承租居住的保障住房。其中,新就业人员是指中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院校毕业新就业人员、非就业地户籍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就业地户籍城镇居民新就业人员。
2、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特征。我们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以下五大特征:一是体现出政府的干预性。公共租赁住房是在政府的公共政策下,由政府直接负责提供或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机构、企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二是需求对象的限制性。因其是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具有严格的准入标准;三是非营利性。不论是政府直接负责建设,还是企业承担开发建设,都以解决这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为目的,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四是租赁价格的优惠性。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价格低于一般的市场价,而又要高于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五是退出的灵活性。当新就业人员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则可以推向租赁市场,当一些特殊群体家庭收入水平发生变化时,政府可随时停止发放补贴,退出程序简便易操作。
3、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来自新建和收购两种方式,包括: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投资,新建、配建、收购用于新就业人员租住的公有住房;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投资或组织社会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收购、租用的用于就业人员租住的青年公寓;企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就业人员租住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退出的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管部门闲置的公有产权房,可改变用途,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原则,谁投资谁收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期间前5年营业税先征后返还,所得税减半征收。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人或经营人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由住房保障部门撤销租赁经营资质,补征减免的行政事业规费,补缴有关税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物价水平和市场住房租金水平测定,并定期调整、发布。
5、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住房保障部门投资公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按照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定,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用地计划单独列出,采用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中对于住房保障部门投资的公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6、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措渠道。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实施机构也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筹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还贷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渠道偿还。为此,可由政府搭建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大力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融资的本金和利息由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逐年偿还。
虽然我省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做了一些探索,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城市化的进程、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相比,还存在总量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推进力度,切实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并逐步涵盖城市的各类夹心层家庭和外来流动人口,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