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 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 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驻 部队、个体经营户、城乡居民等产生的各种建筑垃圾,必须按照“统一管理、规范清运、定点倾倒、科学处理”的原则,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办核准的许可要求进行处置。
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所有建筑工地、消纳场出入口必须进行水泥硬化、铺设钢板、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沉淀沙池、安排清洗保洁人员。
四、城区建设单位、施工场地的建筑垃圾必须由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办核准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车必须牌、证齐全,手续合法。
五、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高超限装载,严禁沿途撒漏,严禁夹泥上路。
六、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工地,受纳单位应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办申报登记,统一调剂。
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办指定的地点倾倒和审核的路线、时间运输。县城中心城区凌晨6:00-下午19:0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交警队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鼓励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