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好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二、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已经违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买卖双方必须终止买卖关系。因违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对未按本通告自行终止买卖关系的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在租赁和违法买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所建的房屋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五、对违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者。监察部门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