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市政府严格实施在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禁止切块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了市区私人自建房屋的行为。为妥善解决市区原已出让土地的建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理,限期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管理
(一)市区建设用地报建,必须纳入所在小区审批管理,按小区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风格、统一立面装饰、统一施工时间、统一竣工验收。
道路规划红线宽20米以上及重要地段两旁新建筑,建筑单体立面宽度不得少于30米,不足30米的,须与相邻建筑实行联体式设计建设。
20米宽(含20米)以下道路两旁或非临街的房屋建设,其建筑单体立面宽度不得少于20米,不足20米的,须与相邻建筑实行联体式设计建设。
属补缺口的地块,其建筑立面效果要与相邻建筑相协调。
零星、不规则的地块,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市政府依法调整或收回。
以上每一单体建筑或联体式建筑均须提供建筑设计方案及效果图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市区内的征地留用地、拆迁回迁地的规划建设除按征地拆迁协议书的约定外,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严格土地管理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必须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8个月内竣工。
(二)严格闲置土地管理,对闲置土地按省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上限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符合规划许可的私人房屋建设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私人房屋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后方可使用;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
(三)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动工建设,按期竣工,不得中途拖延或中止施工,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废止施工许可证和报建许可。
(四)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加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
(一)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竣工验收确认书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评估行为,确保国家税费足额征收。
(三)以个人名义拥有的土地,不得搞房地产开发,不得非法集资建房。
五、加强规费征管
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允许自行建设的私人房屋,涉及的有关规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收取。
六、本通知所指的中心城区的四至范围为:东至罗沙片,南至石仔岭脚沿山边一带,西至迳口,北至硫铁矿一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