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目标
全市石材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年底。矿山生态环境逐步恢复,石材行业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废料和废渣等固体废物统一清运、集中规范处置并综合利用,加工企业做到废水“零排放”水环境明显改善,石材行业初步实现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编制石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1明确划定禁采区。禁采区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一重山、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
2禁采区内。不得新批石材开采项目;现有的所有无证开采的矿山(矿点)当地政府应立即取缔关闭;对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矿山(矿点)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予以关闭;对审批手续全、证照齐的矿山(矿点)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停止开采。
3禁采区外。严格控制新增石材采矿权的数量;禁止开采勘查储量规模达不到10万立方米的矿床;对无证采矿点一律关闭;对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矿点,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予以关闭。
4提高石材开采企业准入门槛。年开采量须在5万立方米以上;新上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的投资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新上碎石开采项目的投资额须在600万元以上。年开采荒料须在6000立方米以上。对现有的小规模矿山(矿点)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重组,逐步淘汰小矿山。
(二)提高石材加工企业准入门槛
5全面清理整顿现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现有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未配套环保设施、生产废水未实现“零排放”单机锯片在3片(含3片)以下、锯机在2台(含2台)以下,年加工规模小于3000立方米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由当地政府于年底前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组织关闭、拆除设备。
6新上的单个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单机锯片在6片以上(含6片)锯机在4台以上(含4台)配套设备齐全、先进,年加工板材须在24万平方米以上。
(三)加快建设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
7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于年上半年前完成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的规划、布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必须在年底前建成配套的堆渣场,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集中利用,促进建筑饰面石材产业集约化、减量化发展。
8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要在年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系统。
9暂停审批设在石材加工集中区之外的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各级发改、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关。
10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按规划要求搬迁进入集中区。对现有位于集中加工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
(四)综合利用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
11合理规划、规范建设、有效管理矿石堆放场、废料(渣)堆放场。年底前相关县(市、区)都应建成与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相配套的集中堆渣场和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其中,麻城市、罗田县、浠水县、蕲春县要分别建成投运一个以上的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12年上半年前全面清理国道省道县道及铁路沿线两侧堆放的石材废料(渣)
13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要在年上半年前将堆放在厂区外的石料、石产品全部搬入厂区内。
(五)加强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
14矿山开采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当地政府责令矿山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矿点,由当地政府组织治理。
15加强对石材运输车辆的管理。对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改型、使用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三、保障措施
(六)完善经济政策
16鼓励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要及时组织认定,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17实施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利用的产业化运作。
18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等运行费用。
19有关县(市、区)政府应设立石材行业整治专项资金。
(七)强化执法监察
20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盗采石材、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21定期开展全市石材行业综合整治专项执法活动。
(八)落实整治责任
22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科学编制《石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3有关县(市、区)政府是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订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4严格企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定责任。自觉主动筹措资金,按期完成整合优化、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的任务。
25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共同推进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