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采取政策引导、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在社区创办养老托幼、文化体育、医疗康复、关爱护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鼓励服务项目多、服务功能强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进社区发展,鼓励其参与物业管理,在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的基础上,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鼓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家庭服务窗口”,向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
四、保障机制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由各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要统筹协调解决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推进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做好人力资源开发、技能人才培养、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就业对接等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对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研究制订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标准、操作技术规范;指导协调服务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公约、示范服务;负责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建立养老、家政、托老服务体系,完善功能,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平台,引导社会团体进入家庭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监管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各地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家庭服务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规划制订、政策研究、重大家庭服务业项目推进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市场垄断、商业贿赂等行为。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建居住小区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
经济和信息化、卫生部门负责为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障。
教育部门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
人口计生、统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相关计划生育、调查统计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地方标准审核发布,协助做好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活动。
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根据自身职责和组织优势,在人员培训、创业支持、就业推荐、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一)健全行业组织。鼓励各地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并依法开展活动,在建立服务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职业培训、进行相关统计、交流工作信息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鼓励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及时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各地要加强家庭服务业协会的管理和支持,积极发挥协会作用,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充实会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扩大经营服务范围,推动创新发展,促进行业自律。
(二十二)加快配套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章程和政策措施,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三)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政治待遇。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和推行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符合条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给相应的初、中、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在发展规模、服务质量、吸纳就业、获得荣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人员,可推荐享受政府有关津贴。
(二十四)搞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专栏、专访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加深广大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和了解,扩大家庭服务消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具体实施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