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推动我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发展主体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引导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家庭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消费水平,全面推进家庭服务业向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网络化、规模化、社会化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努力满足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市场运作为主,政府引导支持,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引导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既要积极推动发展,又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全区各市、县(区)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引导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到2012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至少各培育一个从业人员百人以上,年产值百万元以上的家庭服务业骨干企业,并建成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到2015年,全区初步建立起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着力培育50家以上“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创造就业岗位1万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70%以上;建设5个—1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5000人以上;每个地级市搭建1个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升级技术服务系统,丰富民生服务内容,扩大网络覆盖面,充分发挥服务功能;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70%以上。建立和完善民生服务呼叫中心,基本形成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结合,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沿黄城市要先行先试,拉动全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四)发展主体。鼓励各种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区外境外投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鼓励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五)发展重点。适应产业园区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以人为本,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培育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提质扩量,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进入家庭服务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二、扶持政策
(六)财政支持。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要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设立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家庭服务平台建设和奖励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扩大服务规模。
(七)税费优惠。进城务工农民(包括返乡农民)、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应届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等各类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商、税务部门审批后,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鼓励有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家庭服务业有限公司,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在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公司同等优惠待遇。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八)小额担保贷款。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各类人员,初步具备开办条件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5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照国家政策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优先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
(九)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城乡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相关政策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3年补贴(企业缴部分);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岗工作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