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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及信息公开通告

时间:2011-11-08  归属:工作计划

各市、县(区),自治区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法制办、招标管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2011年11月15日前,依托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全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2011年11月底前,在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完成自治区本级12个部门(自治区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依据职能所管理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

(三)2011年底,各市、县(区)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本级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初步实现全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并实现与国家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互联网和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依据投资额度确定需公开项目的范围,细化和实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管,做到条块结合。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逐步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有效实施联动监管措施。

(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一)明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附件1),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

(二)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管理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

(三)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3),依托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及专栏,各市、县(区)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项目信息。

(四)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目录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指导本行业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一)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

(二)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驻宁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的信用情况。

(三)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全区统一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五、实现工程建设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一)做好工程建设信息的整合发布。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全区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信息要整合发布到共享专栏,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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