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职人员。
(三)物业管理、保安、联防等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普查工作的各类退休人员,特别是从事过统计、会计或各类调查工作的人员。
(五)村民(楼道)小组长、居民骨干、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愿意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并符合条件的人员。
(六)本地大、中专院校师生和中小学教师。
(七)人口普查志愿者。
七、“两员”选调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把选调“两员”、搞好人口普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好“两员”选调工作,把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程度、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同志选调到普查队伍中来。
(二)强化部门配合。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按照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选调“两员”做好相应的工作。市公安、计生、住建、教育、卫生、工商、部队、武警等管理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调职能管辖单位,做好普查机构的建立、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及普查对象的登记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两员”经费,要制定“两员”补贴标准和细化方案。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区(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对于区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四)严格“两员”管理。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保证质量、择优选调”的原则,对选调人员进行严格考察,经试用合格后予以留用。要加强对“两员”的政治思想、普查业务、组织纪律和保密工作的教育,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工作任务,确保普查质量。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调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从事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0一0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