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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通知

时间:2012-04-08  归属:工作计划

为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造林成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消防条例》、《县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加强我乡野外用火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防火期内,禁止用火

每年九月三十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为全乡森林防火期,同时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和林缘地带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活动:

(一)在野外吸烟、野炊、烧火取暖、乱丢火种;

(二)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

(四)在林区及林木边缘地带烧草化灰;

(五)在林区庙宇的外围用火;

(六)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七)其他野外用火活动。

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每个公民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形成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局面。对违反上述七项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发现森林火灾,必须迅速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三、依法治火,严厉惩处

对违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肇事者,按《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消防条例》和《县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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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野外用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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