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围绕征地及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发布、资金监管、搬迁安置和补偿等关键环节,通过专项治理的方式,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监管,坚决制止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和暴力征地拆迁行为。
二、对象与内容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是否合法、合规实施了土地征收、占用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监督。重点对有无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土地征收方面
1、是否按照要求履行听证程序;
2、是否在地类、权属、面积认定时征求过被征地农民意见;
3、是否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4、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决定公告;
5、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
6、是否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7、是否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8、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转用或者土地征收上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
9、是否存在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滥用权力,曲解套用“公共利益”概念,随意扩大征地范围,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10、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经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
11、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是否及时合理;
12、是否存在非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
13、对征收后地上附着物拆迁,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14、其他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
1、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是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受委托单位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
3、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4、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是否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30日以上;
6、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的,政府是否在多数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召开听证会,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7、政府征收决定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对于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9、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0、征收决定是否及时进行了公告;
11、征收调查的结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公布;
1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时间是否超过一年;
13、是否依法订立补偿协议;
14、各类补偿款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1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过程是否合法;
1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是否独立、客观、公正;
17、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政府发放的补助和奖励资金,是否均同时、足额发放;
18、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及时依法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