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按规定将对教育系统罚没款划入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
(六)学校违反规定程序减免学生学费、培养费、借读费的。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或其家长弄虚作假,骗取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由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第二十三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试行。义务教育学段的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两免一补”待遇问题,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乡镇办、各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