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县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特别是县城规划区,由于群众遵纪守法、执行规划的意识较为薄弱,加上一些部门在执法及管理工作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督不严,打击惩治不力,滋生了违法建设现象长期泛滥的势头。据调查统计,从2003年起至今,县城规划区内共有违法建设413户,占地40672.88㎡,建筑面积82083.78㎡。其中,新占地建房179户,占地23606.23㎡,建筑面积42267.5㎡;拆房建房105户,占地10557.27㎡,建筑面积24658.04㎡;屋顶加层101户,占地2235.59㎡,建筑面积14745.24㎡;新占地刚建基础的28户,占地4273.79㎡,部分已建建筑面积413㎡;非法交易取得土地建房的69户,占地7300.02㎡,建筑面积约15000㎡。对此,根据《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意见》(遵党发〔〕45号)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为维护我县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县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广泛发动群众,统一思想,下定决心,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美化人居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真正维护好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二)遵循“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的现象,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全力推进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列入拆除范围的坚决予以拆除。违法建设的界定,由县住建、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并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3-7日前,发布拆除通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四)坚持对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建筑率先拆除,坚持在执行政策上更严于一般群众。纪检监察机关要同时介入,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及时处理,情形严重的加重处罚。
(五)坚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更加有力地打击“黑房开”,着力净化我县城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实施范围
(一)查处违法建设的范围及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违反县城规划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建设。
(二)查处违法建设的时间及类型划分
1、时间划分
(1)自2003年4月1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建设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凤府发〔2003〕24号)文件下发以来,对非法交易土地建设和其他违反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实行分类处理。(2)自年10月27日县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调查登记以来,凡顶风违法建设的,一律加重查处。
2、类型划分
(1)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违法建设,对形成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一律实行拆除,但可以视其情况给予补助。
(2)其它情况形成的违法建设,可以视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态度等情况,实行拆除或处罚后补办手续。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方式
1、拆除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一律实行拆除。
(1)在非法交易土地上产生的违法建设和“黑房开”建设的违章建筑。
(2)年10月27日之后顶风修建的违法建筑。
(3)不能满足建筑安全质量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物。
(4)本村本组一户多宅(宅基地)的违法建筑,对其既符合规划又不影响近期建设的可保留一处供其居住,经处罚后补办手续,其余的一律拆除。
2、处罚后补办手续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只要不违背规划和影响近期建设,由业主申请房屋质量鉴定,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可以按处罚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然后补办手续。
(1)本村村民在自有土地上新建、改建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和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建筑面积300㎡内(含300㎡)的,按下限处罚补办手续,建筑面积超过300㎡的,按上限处罚补办手续。
(2)违法加层的,在年10月27日前修建完毕,符合上述条件,且未被执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以执法单位能否提供证据为依据)。
3、对新占地开挖基槽或刚建基础以及临时建筑物,由县国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四)法律、政策依据及证据(证明)提供
1、对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执行;
2、对罚款后补办手续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执行;
3、现实工程造价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前相应规定为依据(按600元/㎡执行);
4、土地和规划相关手续;
5、乡镇、村、组出具的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政策性建设的原始依据;
6、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使用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鉴定报告”。
上述4、5、6项所指依据须由当事人提供。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查处拆除违法建设总体时间为本方案行文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分为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实施拆除、完善巩固三个步骤。
(一)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年3月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