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要求,实现分表到户,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2分);
2.安排专人负责能耗计量工作(2分)。
(七)节能采购(6分)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行集中采购(3分);
2.严格执行湘财购[2007]23号文件精神,禁止采购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优先采购具有“节”字标志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3分)。
(八)公车节能(6分)
1.在保障公务用车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标准分级核定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数目,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车辆,根据车型和排量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并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定点加油和维修企业(3分)。
2.建立车辆档案和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卡”,对公务车辆实行动态管理,科学调度减少空驶里程,严格控制公车私用(3分)。
(九)建筑节能(6分)
新建建筑必须符合《公共机构节能设计标准》及《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初步设计节能审查要点》等相关要求,对新建办公楼和既有建筑物,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考核,超出规定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未违反规定的计6分。
(十)节能改造(10分)
鼓励各公共机构开展综合节电及绿色照明改造、节约水资源及循环利用、空调节电改造、建筑维护结构改造、新能源利用及生活锅炉余热利用和脱硫改造,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并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根据报告制定具体的节能改造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对高耗能项目实行节能改造,未按求更换节能灯的单位计0分。
(十一)宣传培训(8分)
1.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工作。一是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提示性小标语如“人走灯灭”、“消灭待机能耗”等;二是组建宣传流动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内容进行宣传,也可将其中心内容喷制成小横幅贴于汽车尾箱,以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政府节能办组织的各项节能宣传活动(5分)。
2.按时参加节能培训(3分),每缺1人次扣1分。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按年度进行,采取单位自查,现场考评打分,集中会审和通报等程序进行。
(二)考核评比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89分)、基本达标(60——69分)、未达标(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三)考核结果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
(四)单位因特殊原因如分立、合并调整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应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同意可不参加当年考核。
(五)各单位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五、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优先安排节能改造项目。
(二)对各单位按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进行排名和通报。
(三)对考核未达标的单位,由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对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范围。
(四)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出现瞒报、谎报、虚报等情况,或不按要求建立台帐,不按时报表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违法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