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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的保护对策(2)

时间:2010-01-29  归属:旅游资源学
三、旅游资源保护的管理对策

旅游资源的破坏大多是由于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潜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旅游资源和利用中的旅游资源需要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对策。

(一)潜在旅游资源保护的管理对策

潜在旅游资源,是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后备军,对这类旅游资源来说,保护是首位的,我国大量的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物古迹均属于该类。纵观旅游业的发展,我们现在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多为以前因自然及文化价值而得以保护下来的景观。如北京故宫这一世界最大的木质建筑群,很早以前即因它凝结了中华民族智慧、浓缩中国古建筑的特色而被作为重点文物保护。西双版纳热带林,以其物种丰富、植被发育典型及栖息大量珍稀野生动物也作为自然保护区较早即被保护下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随着进一步认识到它们的旅游价值,使之进一步得以旅游开发利用,现已成为蜚声中外的旅游热点。严格地说,北京故宫和西双版纳在旅游业大发展之前只是潜在旅游资源,若没有当时的保护,哪来今天的旅游热点。现在,地球上仍存在大量的潜在旅游资源,有的是因时代的原因还未认识到;有的虽已认识其旅游价值,但因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现在暂时未能开发利用,随着经济、技术及旅游业的发展,这些潜在旅游资源将逐步被开发。如果潜在旅游资源在开发前就已遭破坏,则旅游业的发展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将成为空话,故潜在旅游资源的保护是旅游业的头等保护任务。为了避免潜在旅游资源未用先衰,保护管理对策有三:一是进行旅游资源研究,尽量超前认识未来有旅游价值的资源,以明确保护对象;二是进行全国旅游资源普查,摸清家底,根据旅游市场需求及开发经济技术条件确定其开发顺序,明确保护范畴;三是加强文物及生态环境等的保护工作,为旅游业的持续发展“留得青山在”。

(二)开发中的旅游资源保护管理对策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大量潜在旅游资源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由于认识上的不足,缺乏科学指导和保护措施不力,不少旅游资源及环境在开发中遭受严重的破坏,致使不少旅游资源开发出来就失真、变味,失去吸引游客的能力。故开发中应采取下述旅游资源保护管理对策。

1.把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到系统的高度来认识

人、资源和环境相互影响,共同作用,构成庞大的生态系统。旅游资源开发应从系统的观点、整体的观点出发来考虑问题,把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资源及环境的保护提到系统的高度来认识。如果没有系统的观点,只考虑某个局部问题,即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甚至个人的近期利益和方便,旅游资源及环境就难在开发中得到保护而遭破坏。这种只顾将自己区域系统内的旅游资源近期内发挥最大经济效益,而牺牲其它子系统及总系统利益的行为,最终导致资源的耗竭和环境质量降低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像这种重蹈本世纪工业发展中以牺牲资源及环境来换取短期经济利益的覆辙做法一定要杜绝。

2.旅游资源开发必须遵循生态学原则

自人类出现以来,人类一直未能处理好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正确关系。旅游资源是存在于自然和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只有与环境协调的旅游资源才具有吸引游客的魅力,故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循生态学原则。首先,在旅游资源开发中要注意适度开发,开发那些不影响或少影响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如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开发应以生态旅游开发为主,以保护自然系统的平衡,尤其是在脆弱生态带的旅游资源开发更应把生态系统平衡和环境保护放到首位来考虑。其次,要注意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其周围社会生态环境相协调,以保持其原汁原味的气氛环境,保护吸引游客的魅力。否则,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便是旅游资源破坏的过程。

3.旅游资源开发需要保护专业知识及人才

各地旅游资源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而造成旅游资源及环境破坏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在具体规划和开发中缺乏保护专业知识和人才,即使有了保护意识,也因缺乏保护专业知识而“好心做坏事”,造成对旅游资源及环境的无意破坏。这就需要在旅游资源规划开发中,应有专业人才来计划和实施旅游资源及环境保护的具体细节,真正把旅游资源保护落到实处。

4.旅游资源的保护规划必须落到实处

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是涉及到旅游业未来发展状态的科学构想和设计,这一规划既要考虑旅游景点的开发,更应考虑旅游资源及环境的保护。现在,尽管各地所报的规划均有保护规划的具体章节和内容,但在具体的开发过程中却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是开发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在保护方面一没有将其重要性放在应有的位置;二没有全国统一的、有据可依的详细的科学指标体系;三没有强有力的奖罚措施促使其真正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实则成了形如虚设的“纸上画画”。为此,欲使旅游资源开发的保护规划能落到实处,应解决好管理上的立法和执法问题。

(三)利用中的旅游景点景区的保护管理对策

旅游资源开发后形成的可接待游客的旅游景区,由于管理不当也会造成破坏,具体表现在景点的破坏和景区环境质量的下降两个方面。我国现有旅游景区,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胜、森林公园四大类,这些旅游景区的保护管理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也存在一些个性问题,其保护管理措施可以从下述几方面来开展。

1.加强管理,保护景点和景区环境

现有景区中,无论哪类景区均普遍存在两个保护问题,即景点的破坏和环境质量的下降,而这两个问题,只要管理得当是可以避免的,而管理具体落实在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对游客以及景区管理措施上。

(1)要有一支具有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的管理队伍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迅速建成的大批旅游景区,需要大批的旅游管理人员。而目前我国缺乏这种专门人才,旅游景区的管理人员往往是由其他行业转来的。尤其是级别稍低的景区,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当地的居民和农民,专职保护管理人才则更是一大缺口。景区管理人员不仅缺乏保护意识,而且缺乏保护知识,造成许多旅游景区不同程度地出现破坏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采取下述措施:①组织短训班,对在职人员加强保护意义和保护知识的培训;②将散居各行业的具有景区保护知识的人员组织和调动到专职保护岗位上来;③积极培养专业景区保护人才。

(2)加强对游客的管理

景区接待的对象是游客,游客是一个较为松散的群体,其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故对游客应加强管理:①宣传措施,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游人的教育,养成游客良好的习惯,提高游客的保护意识和知识;②奖励措施,对一些习惯好、素质高、能自觉保护景区的游客给予一定的奖励;③惩罚措施,对个别破坏景点及景区环境的游客,要给予应有的惩罚,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应按相关的法规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3)加强对景区环境的保护管理

景区的环境据其性质差异又可区分为生态环境、旅游气氛环境和卫生环境。在具体景区环境管理中,首先要慎重控制旅游活动项目,对于那些导致景区水体、空气及环境污染的旅游活动项目应加以控制,以保护景区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其次要控制游客人数,以保证景区内应有的旅游气氛环境和旅游生态环境。再次,应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措施,防止垃圾污染,以保证景区随时有一个洁净的环境。

2.区别景区性质、确定保护措施

我国现存的四大类旅游景区,由于其性质不同,保护管理措施也应有所不同。

各类景区的管理法规条例中均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实践中又总结了一套可操作性的保护管理措施。

(1)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措施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包括两部分,即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其定义已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2年)中界定。世界文化遗产是指从历史、艺术、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世界自然遗产是指从审美、保护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面貌、动植物生存区和天然名胜。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除了是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外,同时还是全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故本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责任对其作好保护。公约的第 5 条提出了下述保护措施:

a.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列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b.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c.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定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e.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2)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措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6.7国务院发布)中第二条对风景名胜区作的定义,即“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称为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可以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个管理级别。管理级别越高、保护级别就越高。自条例出台后,经全国各地的实施,又总结出一套分级保护措施,即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三个级别的保护区和一个防护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a.一级绝对保护区,指景点界线范围内的区域,要切实保持景点的原貌、风格和环境,不准建任何生活性大型建筑物,即使是观赏型建筑物也要注意精、美、少,以突出景物,突出自然美。

b.二级严格保护区,指景区界线范围内的区域,区内要保护一切景点和植物,除观赏建筑物外,亦可建人工与自然风景融为一体的小型服务设施。

c.三级环境保护区,指景区视线范围内的区域,区内可搞生活设施建筑,但要保护好视野空间环境,确保景观的完整度。

d.防护地带,为保护景观特色、维护景区内生态平衡,在风景区专门辟出区域大面积绿化以保持水土;不兴办污染工厂和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以防止污染;搞好居民点的规划,控制不适宜的建设。

(3)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历史文化遗产较多、价值较高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重要人文旅游资源聚集的地方,据其价值的高低可划分为国家和省二个管理级别。与风景名胜区一样,管理级别是与保护级别成正比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5.5,国家文物局发布)中有明确的规定,其要点是:

a.保护古建筑的视廊。为了保证古建筑物一定范围内空间构图完整和周围园林借景的需要,在视线范围内要控制现代建筑物的高度,而且其体量、形式、色调均需与古建筑物的环境风貌相协调。这一措施在细则的第12、13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b.仿古重修需要特批。细则第14条规定:“纪念物、古建筑等文物已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机关批准。”

c.文物的修缮应保护原来的特色,其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须由国家文物局审定批准,并进行竣工验收。这在细则的第14、15条中作了详细规定。

(4)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措施

森林公园是指森林环境优美、生物资源丰富、以森林为主体的自然景观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观光、康体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森林旅游区域。我国的森林公园往往是从一些自然保护区中开发出来的,据其景观价值的高低又分为国家级和省级。1996年,国家林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和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了《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第四章第16条至23条对森林公园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总结起来有三点:

a.珍稀林木、野生动植物和公园内的名胜古迹必须绝对保护;

b.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防火、防病虫害、防污染和禁止毁林开荒、开矿、采石等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工作上;

c.为保障保护落到实处,推广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和资金投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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