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研究地区所有点都可能作为供给点,这就是一个连续性的问题。但在规划问题上,可作供给点的数目一般是有限的,因此,问题的解决可用离散模式。
规划时间范围及问题空间类型这二个维度非常重要,因为与它们相应的模式类型在形式结构的复杂性、问题解决的可能性和模式的可操作性上差别很大。下面将重点讨论“静态-离散空间优化模式”,该模式按照具体规划问题中所遇到的设施类型还可以再分。
3)公共设施服务方式
如果公共设施只限于在某个确定地点为需求者提供服务,例如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派出所等,需求者必须亲自前去这些公共设施接受服务,则称这些公共设施的服务方式为“集中式”。
如果公共设施所能提供的服务必须从供给点通过某种运输手段带给需求者,例如消防队、医疗急救中心、警察局等,则称这些公共设施的服务方式为“分布式”。
4)运输费用承担者
当公共设施的服务方式为“集中式”时,需求者一般直接负担自己前去这些公共设施接受服务的路途费用;当公共设施的服务方式为“分布式”时,需求者为接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一般与路途距离无关。
在“集中式”的位置-分配系统中,服务供给点的可接近程度必须从社会公正和机会均等的观点出发,而在“分布式”的位置-分配系统中工作效率问题的考虑更为重要。
5)公共设施的使用类型
一些公共设施如小学、医院、政府管理机构等,它们基于相应的法律如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户籍管理制度等以及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如看病就医等,对于需求者具有强制性使用的性质。这种类型的公共设施由于不存在着竞争意义上的对手,因此,它们将来的需求以及设施规模都是可以预测的。我们称这类公共设施为规定性使用类型。
另外一些公共设施如商厦、饭店、宾馆、公园、体育馆等社会基础设施,属于需求者自愿使用的设施类型。这类设施的供给与需求矛盾可能会变的非常突出,因此,它们将来的需求以及设施的规模难以预测,它们的需求者经常根据运输费用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类设施定位时,优先考虑选择居民数量增加潜力较大的地点。
6)需求点的分配类型
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类型一样,需求点的分配类型也可以是自愿或规定的。在“分布式”的位置-分配系统中,需求点的分配类型属于规定型,属于公共设施的由需求点组成的附属区域一般是确定的(既使需求者是出于自愿的);在“集中式”的位置-分配系统中,需求点的分配类型属于自愿型,属于公共设施的由需求点组成的附属区域一般是不确定的。
比较困难的是,在需求点自愿分配的情况下估计各个供给点的附属区域及公共设施设置的规模。如何将使用者分配至供给点,可以用生产和吸引力有限的空间作用模式大概估算出来。
7)附属区域类型
需求点的规定分配与不相连的附属区域相对应,需求点的自愿分配与相连的附属区域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