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下列行为属于破坏山洪灾害防御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
在明令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在林区乱砍滥伐林木等严重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灾害易发区范围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破坏雨量站、水文测量网点、防汛预警报警系统的;
往河流乱倒垃圾、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在河道中违规采砂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中修建违章建筑物,种植高秆作物阻碍行洪的行为;
破坏、毁坏河岸堤防工程设施,封堵河道,未经上级有权限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河水流向的;
破坏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防御工程设施的;
破坏山洪灾害易发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