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 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保廉体系。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目标分解、责任共担,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连带机制。
各党支部书记、所长为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所班子成员根据不同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责任内容
各工商所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1、组织支部理论学习,确定每月学习重点,做好学习记录。
2、组织开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活动。
3、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领导人重要讲话和重要报告,抓好当前思想道德教育热点学习。
4、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联系实际,不断加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执行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杭州市和分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2、结合干部民主生活会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并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科所长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主要内容。
3、认真贯彻落实《市局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工商局《加强对基建、财务、人事及执法办案等重点事项和部位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4、认真贯彻执行其它党纪政纪条规,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制度。
5、认真开展作风整治活动,落实行风建设一票否决制,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执行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乱纪案件主动查处或积极配合
协职能部门查处。
3、支持所纪检监察员工作,重视发挥纪检监察员的职能作用。
三、 责任追究
(一)所班子在责任范围发生以下情况,责任人视情况承担一定连带责任:
1、责任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工商干部、职工被判处徒刑(含缓刑)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因违反党纪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2、责任范围内发生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违么效能建设有关政策,故意刁难办事群众现象,存在严重不正之风,损害工商形象的;
3、责任范围内对违法乱纪案件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压案不结,或对办案人、举报人、知情人报击报复、诬告陷害、威胁利诱、故意设置障碍干扰案件查处的;
4、责任范围内发生工商干部在执法办案、行政确权、市场监管中违法行政、以情代法、弄虚作假、进行钱权交易,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
5、责任范围内发生工商干部对配偶、子女、亲友涉嫌的经济案件进行庇护、纵容、干涉查处或在各类经济案件中参与作案的;
6、责任范围内发生集体违法违纪,或工商所领导、一般 干部因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
7、其他需要追究连带责任的问题。
所班子有责任的,分另给予责成检查、通报批评、教育整顿;构成案件的,按照案件管理的程序处理。第一责任人和其他所班子成员有责任的,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成检查、责令辞职;构成案件的,按照案件管理程序处理。
(二)能够认真履行领导责任,主动反映并积极配合查处违法乱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的,责任人可不承担责任或酌情减轻责任。发案时间不在任职期限内的案件,现任责任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的,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