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及时、依法、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五)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落实干部接访、下访和办理人民来信制度,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落实法治工作保障
(三十六)建立由区县长负责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区县长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责任,区县(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三十七)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三十八)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法制机构负责人固定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
(三十九)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落实并坚持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四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法制机构每5年应组织一次全面的资格认证培训及考试,每两年组织一次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