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划控制力弱。矿产业是的主导产业,科学地开采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必须做到可持续发展,坚持开采与保护相结合,这就需要合理规划,哪些地方可以开采,哪些地方不可以采;哪些地方先采,哪些地方后采,都得有个科学安排,可是从我县矿山开采的现状来看,缺乏明确而详细的规划控制。前些年一些乡镇甚至村组都各自为政,擅自开采。县政府把采矿权收归县直管,确实是明智之策,远见之举。但是也还是有不按规定乱采乱挖,甚至一证多采的违规开采现象。
三是矿山准入条件低。一是“先上车、后买票”,未经审批,就动手开采;二是企业规模小、投入小、经济实力弱,没有把水保工程防治措施费用列入企业投资预算,无法承担恢复生态的费用;三是不规范开采,随意选点、随意扩大开采面积,乱采乱挖;同时审批不严、监管不力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四都镇有26个采石点,整合后有3家矿业公司,原有的水保方案已过时,但没有重新办理水保方案,照样是山上机声隆隆。
四是执法监管难到位。从部门职责来看,涉及到矿山水土保持的部门有水保、公安、安监、环保等多个部门,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各行其事,不相协调,不能形成法律的制约力和打击力;有的开采者以招商引资为名,无视法律,我行我素,不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水保防治措施不能到位;有的开采者以群体上访为要挟,明知自己的开采不合法、不合程序,照样开采,监管执法部门本着安定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只得睁只眼闭只眼。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操作性落后于现实情况的问题,处罚没有力度,监管没有效果。
五是水土保持投入少。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社会的重视和投入,矿山水土保持也是一样,可是一些矿山开采者只顾自己开矿得利,把水土保持和治理的投入推向社会和政府,一些开采者不能像买机器一样舍得花钱,他们总想用最小的投入,去获得最大利益,一些该用的钱不能用上,调查中了解到,除香炉山钨业公司等极少矿山企业有较大投入外,相当一部分矿点水土保持工程投入很少,甚至没有投入。
三、对我县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建议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矿山水土流失治理是建设生态迫切要求和重要举措。建设生态,追求的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协调。近年来,我县治理矿山水土流失坚持治理和执法“两条腿”走路,充实水保执法队伍,整治采矿秩序,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收缴水保规费,巡查开发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督促修建水保防护设施和水保治理工程,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县水土流失形势依然严峻,矿山水土流失也以其流失强度大,危害严重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必须理性地去面对,彻底摒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发展经济、获取利益的错误做法,下决心、花大力气,抓好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一要增强水土保持意识。要把水土保持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贯彻执行《水保法》的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水保意识,增强矿业主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做好水土流失与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全民参与监督管理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新局面。
二要完善矿山开采规划。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掌握我县矿山资源,完善矿山当前规划和制订远景规划,实行部门编制、专家论证、人大批准、政府实施,严格按规划开采。防止乱采乱挖,遍地开采,对容易引发地质灾害,植被破坏严重,造成水土流失大,严重破坏生态景观,生态恢复困难的矿点要坚决禁止开采。
三要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准入条件。一是要做好矿山开采审批前期论证工作。矿山开采审批前,要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之一,根据评审报告论证选址和设计,对可能造成环境损害进行认真评估,环境损害大于矿山开采利益的、或无法进行恢复治理的,不允许开采。二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准入标准,把那些规模小、实力弱、科技含量低,不能按规定进行水土保持企业堵在门外。三是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把水保审批作为矿山准入的前置条件,没有水保审批手续的坚决不办采矿(探矿)证。
四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开采与环保并重,要严格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实行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局面,走以预防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之路。按照“三个一批”的方针,搞好矿山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一是要整合提升一批,对一些规模小而散、科技含量不高、企业经济实力不强的矿点,进行整合,利用招商引资的方法,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水平,提高技术含量,扩大企业规模,进行有序开采,尤其是要对石材厂废料进行深加工,大力发展锈板、马赛克等新产品的开发,减少弃渣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二是要停产整顿一批,对不能落实水土流失保持方案,边角料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废弃物随处乱倒的矿点,责令停产整治,在限时整治期内,不能开采,直至整治达标后,才可开工;三是要强制关闭一批,对矿点规模小、技术水平落后、经济效益低、没有水土流失治理能力、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证照手续不齐全的矿点要强制关闭,真正实现矿区开采与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要加大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水土保持投入是全社会的。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投入机制。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规划、监督和重点工程治理,企业则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方针,加大对治理的投入。对一些已造成了水土流失及环境污染的矿点,评估治理投入资金,要求企业按水保方案要求进行治理,对拒不进行治理的企业,强制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并依法进行治理,否则,强制关闭。同时,建议建立水土流失防治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帐户,由政府统一掌控使用,对一些严重造成水土流失,影响生态环境的矿点,在立项前,必须先收取开采期限的水土流失防治费;避免防治资金收取而不进行防治的现象,真正把矿山的保护治理与经济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以确保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水土流失治理与保护等工作落在实处。
六要加大行政监管和执法力度。一是在矿山监督管理工作中,水保、环保、矿管、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形成一条执法链,从审批、发证、到爆破物的供给,相互建立一条执法链,环环相扣。二是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不定期地进行整顿治理,对不按规定开采,坚决依法取缔;对未按规范落实水保措施的进行整改和治理,否则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