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适合不同类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属地管理。”首先应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譬如和用人单位建立两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登记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依法落实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使登记城市户口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对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流动较为频繁或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实行过渡性社会保障,除工伤、失业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实行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将本人的社会保障权益直接记入个人账户。考虑到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应加大这方面的执法检查。
3、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根据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日益增多的现状,首先应上级部门要改变以往只给冲锋号,不给枪和炮的做法,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设,增加工作力量,配备办案工具。设立劳动关系问题投诉专线,建立接待日制度,方便农民工反映问题,必要时给予农民工以法律援助。其次应建立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及时做处理。最后,将企业执行劳动法规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诚信等级,对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列入信用不良档案,通过媒体曝光,并通过相关部门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