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
六、其他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一、本合同经_________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为规范本市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权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示范文本》(2004 版),供住宅通信配套项目的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住宅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建设设计单位、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和通信建设监理单位及电信业务经营者。
三、为了避免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前期未介入而不能及时为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发生,在签订本合同前,住宅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扩初时,应当选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听取他们的建议,并办理入网手续,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四、住宅通信配套电话通信工程费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增设五类(及以上)数据线敷设到户以及其他超出电话通信工程以外的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与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商定。
五、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有关验收规范按时进行验收接入。
六、住宅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文本可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市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