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0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0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因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0 4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42条 保险
42.1 被修缮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然有效,未办理保险的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0 42.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0 42.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 42.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0 42.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0 42.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43条 担保
0 43.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提供下列担保,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0 4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4.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
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0 44.2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
经工程师认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0 44.3 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45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0 45.1 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 45.2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0 45.3 在施工中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并要求仔细挖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的书面报告,但实际确实挖掘出相应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仍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0 45.4 施工中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受损,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